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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现代心理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安徽省现代心理学研究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心理学学术研究,推广心理健康科普知识,提高民众心理健康意识和水平。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单位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鼎鑫中心A座1312-1313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建

第七条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九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单位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条  本单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中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不同层级(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的基层党组织。支持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二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单位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民办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庞良红、安徽省睿哲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整出资者:1.安徽省睿哲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金额: 人民币五十万元整2.庞良红  金额: 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开展心理学学术研究、课题研究,促进西方心理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心理学科知识体系。

(二)科普:宣传、推广心理健康科普知识,编辑出版心理学研究成果、科研产品发布、新媒体电子产品等。

(三)咨询:开展心理咨询、婚恋心理咨询、家庭咨询、青少年咨询、亲子教育咨询;企业员工心理辅导、企事业单位员工压力管理、情绪疏导等。

(四)交流:开展心理学专题讲座、学术培训、学术会议、读书沙龙交流、案例研讨等。

(五)预防:提高民众心理健康意识和水平,服务人民群众心理健康需求,为构建和谐、幸福社会贡献力量。

(六)培训: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师等认证培训,专业能力提升培训等。

   (七)其他社会工作服务:专业从事心理社会工作实践指导服务、行业教育督导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储备与派遣服务;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社会工作服务及司法社区矫正服务、心理社会帮扶及危机干预服务、社会服务活动平台建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行业组织发展调研与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研究、科普、咨询、培训、交流、预防等,从事社会心理服务、社会工作及调研与评估、危机干预、社会服务活动平台建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庞良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不得私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04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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